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7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2年度交簡字第171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CHAICHANA SURASAK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2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CHAICHANA SURASAK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
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情形罪
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
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
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詎未因此心生警惕,竟於服用酒類
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9毫克之狀態下,仍執意
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,除不顧己身安全外,更漠視往來
公眾之人身、財產安全,殊值非難;惟念及被告為泰國籍,
於我國前無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,且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佳,又並
未肇事造成實害,暨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
家庭經濟狀況,以及其犯罪動機、目的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
資懲儆。
四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而外國人犯罪經
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
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
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
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。查被告
為泰國籍之外國人,為維拉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
工,居留期限至113年4月18日,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,
有被告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在卷可查(見偵卷第35
頁),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,並非暴力犯
罪或重大犯罪,且被告於我國前無犯罪紀錄,品行尚佳,且
其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留等節,信其經此教訓,當
知警惕,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
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
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瑞標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。                
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264號
  被   告 CHAICHANA SURASAK (泰國籍)
            (年籍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CHAICHANA SURASAK(中文姓名:蘇拉沙)於民國112年7月21
日17時起至18時許止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工廠內飲用
高粱酒後,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之犯意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1時43分
許,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前洲橋上(北往南)之路檢點時,為執
行勤務員警攔查,並於同日21時44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為每公升0.39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CHAICHANA SURASAK於警詢及本署
偵訊中坦承不諱,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
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
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。被
告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CHAICHANA SURASAK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李侃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