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4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2年度交簡字第24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GILANG NURHIDAYAT(中文名:伊郎;印尼籍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7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GILANG NURHIDAYAT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
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
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微型電動二輪車蒐
證照片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GILANG NURHIDAYAT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
命、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,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
聞媒體業者所報導,被告雖為外籍人士,對此亦應有所認識
,其竟無視於此,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8毫克情
形下,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,不僅漠視自
身安危,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安全,所為
應予非難;惟念被告在我國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
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又其犯後坦
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;兼衡本案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
財物損失;暨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、職業為工、家
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而外國人犯罪經
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
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
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
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。被告為
印尼籍之外國人,現任職於鍵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居留期
限至民國115年3月5日,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,有居留
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,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
情節尚屬輕微,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,且被告前無犯罪
紀錄,品行尚佳,且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
留等節,信其經此教訓,當知警惕,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
之虞,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
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

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2年度速偵字第1713號
  被   告 GILANG NURHIDAYAT(印尼籍)
            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GILANG NURHIDAYAT(中文姓名:伊郎)於民國112年10月27
日21時30分許,在高雄市岡山區某公園飲用酒類後,其呼氣
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
具之程度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
日22時許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
,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陸橋前時,因突然迴轉閃避路
檢點而為警攔查,並於同日22時43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為每公升0.48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伊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
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
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
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李明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