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
原 告 陳維剛
被 告 許文山
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),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蔡宜靜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瑄萱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
原 告 陳維剛
被 告 許文山
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),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蔡宜靜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瑄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