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
原 告 劉欽儒
被 告 葉宋素娥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劉欽儒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,被告葉宋素
娥公共危險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
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珓銘
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
原 告 劉欽儒
被 告 葉宋素娥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劉欽儒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,被告葉宋素
娥公共危險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
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