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112年度審易字第5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2年度審易字第50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昀儒

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00
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李昀儒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橋頭
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、
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,與另案毒品案件接續執行,於1
11年6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於112年5月1
9日13時4分許,騎乘自行車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前,
見張麗如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號重型機車(下稱前開機車
)停放路邊鑰匙未拔,竟基於竊盜之犯意,趁無人注意之際
,徒手竊取前開機車得手。又於同日晚間至翌(20)日凌晨
間,飲用大量高梁酒,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
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年月20日14時37分前某時許,
騎乘前開機車上路,嗣於同日14時37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
○○街00號前,為警發現騎乘失竊車輛而查獲(業已發還張麗
如),又經警發現身上酒氣甚濃,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,在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「舊城派出所」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
濃度為每公升0.97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李昀儒涉犯
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、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
等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
3條第5款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所涉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
公訴,並於112年6月23日繫屬法院乙節,有該起訴書及法院
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,惟被告於112年6月21日死亡,有
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
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右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黃獻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