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
原 告 李宜芳
被 告 郭其昌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14樓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(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李宜芳之訴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(見本院卷第3-4頁)。
二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
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郭其昌被訴毀損、恐嚇罪嫌,因被告已死亡,經
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上開說
明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
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
原 告 李宜芳
被 告 郭其昌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14樓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(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李宜芳之訴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(見本院卷第3-4頁)。
二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
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郭其昌被訴毀損、恐嚇罪嫌,因被告已死亡,經
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上開說
明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
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