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
原 告 劉彥彤 (住所詳卷)
被 告 林華德
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
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謝怡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