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1號
原 告 楊巧如
被 告 藍婷暄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藍婷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楊
巧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1號
原 告 楊巧如
被 告 藍婷暄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藍婷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楊
巧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