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
原 告 許鴻章
被 告 林育愷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1年金簡上字第141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彭志崴
法 官 羅婉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芷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