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
原 告 陳葦
陳水發
被 告 均(特)舜木業加工廠負責人姜雍漳
王素雲
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1年度審訴字第583
號,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39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被告均(特)舜木業加工廠負責人姜雍漳、王素雲均非本院
112年度簡字第239號刑事案件之被告,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
任之人(如刑事案件被告之僱用人),有本院112年度簡字
第239號判決可佐。是被告2人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認定之被
告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,此部
分附帶民事訴訟,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,原
告就上開被告2人部分之訴,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
原 告 陳葦
陳水發
被 告 均(特)舜木業加工廠負責人姜雍漳
王素雲
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1年度審訴字第583
號,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39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被告均(特)舜木業加工廠負責人姜雍漳、王素雲均非本院
112年度簡字第239號刑事案件之被告,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
任之人(如刑事案件被告之僱用人),有本院112年度簡字
第239號判決可佐。是被告2人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認定之被
告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,此部
分附帶民事訴訟,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,原
告就上開被告2人部分之訴,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