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6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161號
原 告 黃瑞柳
被 告 呂裕仁 地址詳卷
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等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然原告
所主張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,迄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
有被告之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可憑。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,尚
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,依前開說明,自不得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;
至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
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,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
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
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2年度附民字第161號
原 告 黃瑞柳
被 告 呂裕仁 地址詳卷
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等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然原告
所主張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,迄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
有被告之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可憑。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,尚
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,依前開說明,自不得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;
至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
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,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
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
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