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附民字第199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呂宗元
被 告 振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林敬典
被 告 王俊雄
張翠娟
許惠梅
洪珮晴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王俊雄、張翠娟、林敬典、許惠梅、洪珮晴(下稱
王俊雄等5人)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屬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故依前述法律規定,將原告對王俊雄等
5人及振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經原告主張應依民法負賠償
責任)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