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
原 告 吳亭林 (住居所詳卷)
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
被 告 陳志閔

被 告 戴永勝
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(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彭志崴
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