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326號
原 告 莊睿騰

被 告 白舜仁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2 年度金訴字第146 號),因事件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
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至原告主張同
案被告張力文、郭泰良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,因張力文、郭泰
良業經本院通緝在案,待張力文、郭泰良緝獲後由本院另行審結
,另原告主張同案被告林信任、文若芬、邱聖庭應連帶負損害賠
償部分,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,由本院另行判決,併
予指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秉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