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
原 告 陳宛琪
被 告 張力文
林信任
文若芬
邱聖庭
郭泰良
白舜仁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
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
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
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明
定,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
提,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
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18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陳宛琪以被告張力文、林信
任、文若芬、邱聖庭、郭泰良、白舜仁涉犯詐欺等案件,於
民國112 年8 月9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(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上之收文戳章),然原告
所指被告上開罪嫌,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亦無自訴案件
繫屬,有法院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考。揆諸前揭說明,被告
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自訴,原告即不得對被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並非合法。又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
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
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
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因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秉洲
附件
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
原 告 陳宛琪
被 告 張力文
林信任
文若芬
邱聖庭
郭泰良
白舜仁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
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
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
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明
定,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
提,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
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18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陳宛琪以被告張力文、林信
任、文若芬、邱聖庭、郭泰良、白舜仁涉犯詐欺等案件,於
民國112 年8 月9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(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上之收文戳章),然原告
所指被告上開罪嫌,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亦無自訴案件
繫屬,有法院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考。揆諸前揭說明,被告
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自訴,原告即不得對被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並非合法。又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
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
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
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因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秉洲
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