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
原 告 陳彥志

施珮珍

被 告 蘇俊霖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5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聲明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蘇俊霖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
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無罪在案,依上開規定,原
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;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立亭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