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24號

和 解 筆 錄

原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吳志芳

訴訟代理人陳明富律師

被告 張啓風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○0號
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現寄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
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附民字第424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5 月28日下午2 時46分在本院刑事法庭4 進行和解,和
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洪柏鑫
書記官 塗蕙如
通 譯 張詩雅
朗讀案由。
到庭關係人:
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富律師
被告張啓風

法官試行和解成立,其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112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。

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。

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律師
被 告 張啓風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書記官 塗蕙如
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