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
原 告 王輝漢


被 告 許文碩

羅雍翔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並非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673號
、112年度偵字第13022號案件起訴書所載之共犯,而該案刑
事案件部分經本院審理後,被告亦非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6
6號刑事判決認定之共犯,此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,自
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
之人,則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顯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
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至原告對被告李永盛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部分,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併此說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宜靜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;如有上訴,應
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
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
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
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瑄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