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2年度附民字第86號
原 告 陳蕾雯
被 告 郭鈺 已歿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號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郭鈺被訴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陳蕾雯提起請求損害賠
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,因被告死亡
,經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,揆諸前
開規定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
麗,併予駁回。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
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