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8號
原 告 譚琬蓁
被 告 陳坤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646號)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昱良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8號
原 告 譚琬蓁
被 告 陳坤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交簡字第646號)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