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
原 告 羅家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○0號
送達代收人 趙禹任
被 告 蔡松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