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5號
原 告 廖玉燕
廖玉凌
被 告 陳昱誌


棲木十年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昱誌
上列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465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其中被告棲木十年有限公司雖非本
案刑事被告,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昱誌行為時之僱用人,
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,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故形
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
要件。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