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0號
原 告 劉佩雯
被 告 鍾明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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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鄭金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