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0號
原 告 蔡伯宗
送達代收人 鄭文菁
被 告 邵立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邵立夫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,經原告蔡伯宗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被告上開刑事案件,固由本院以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,惟原告已聲請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
刑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
法 官 黃庭安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0號
原 告 蔡伯宗
送達代收人 鄭文菁
被 告 邵立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邵立夫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,經原告蔡伯宗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被告上開刑事案件,固由本院以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,惟原告已聲請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
刑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
法 官 黃庭安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