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
原 告 張○駿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張○祥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和田○○子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被 告 邱耀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),經原告
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邱耀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等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
原 告 張○駿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張○祥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和田○○子 (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)
被 告 邱耀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),經原告
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邱耀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等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