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1號
原 告 馬淑華

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
王耀德律師
被 告 楊明文

蓮潭國際文教會館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鄭琨楹
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

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
上列被告楊明文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377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明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馬淑華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其中被告蓮潭國際文教會
館、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,然原告主張
其係被告楊明文行為時之僱用人,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
規定,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
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。又本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