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0號

和 解 筆 錄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0號
原 告 陳美宇
被 告 李再興

上開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0 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
民國11 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法庭6 和解成立,
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陳箐
書 記 官 周素秋
通 譯 許珉
朗讀案由。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陳美宇
被 告 李再興
和解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,其餘請求均拋棄。
(原告:陳美宇)
二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
原 告 陳美宇
被 告 李再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
書記官 周素秋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◎附記事項:
如被告未依和解成立之內容履行,原告得提出本和解筆錄為執行
名義,逕向法院對被告聲請強制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