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
原 告 張秀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2樓之2

訴訟代理人 劉育聖
被 告 陳怡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272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