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3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3年度交簡字第13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宏宗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90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徐宏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叁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補充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外
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

二、被告徐宏宗行為後,刑法第185條之3固於民國112年12月27
日修正公布,並於同年月29日施行,然此次修正係將原規定
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等相類物,致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予以明確化(即修正後條文第1項第3
、4款部分),被告所犯之同條項第1款並未修正,從而不生
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應適用裁判時法律,合先敘明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
生活經驗之成年人,當知服用酒類,將使人體反應速度變慢
,且對於身體協調性、專注力、判斷力具有不良影響,又近
年因酒後駕車致人死、傷之交通事故屢屢發生,酒後不應駕
車之觀念,亦經政府大力宣導而廣為週知,故對於酒後不應
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,應有所認識,竟漠視公眾交通安
全與自身安危,在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.01毫克之情形下,仍
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;又其前於107年間有因不能安
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期滿
未經撤銷之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
,猶飲酒後駕車,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,損及他人財物並致
自身蒙受傷害,影響交通安全之程度非屬輕微;並衡酌被告
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其自述高中畢業
之教育程度、待業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
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(須
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偵字第9068號
  被   告 徐宏宗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徐宏宗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9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7
樓之5飲用酒類後,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於同日18時許,基
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9時3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000號對面,不慎追撞吳淑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
00號自用小客車(吳淑婷未成傷)。經警方獲報前往現場後
,再至徐宏宗被送往醫治之高雄榮民總醫院醫院,於同日20
時11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.01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徐宏宗於警詢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
吳淑婷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財團
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
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道路交通事
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及現場照片在卷
可稽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3  日
檢 察 官 蘇恒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