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3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3年度交簡字第231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永清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851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林永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第3行補充上路時間為「
同日21時許」,第4至5行更正為「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,行
經高雄市仁武區竹楠路與水管路口」;證據方面刪除「財團
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」
,新增「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
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3年12月3日高市警仁分交
字第11375118400號函附本案使用酒測器之財團法人工業技
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林永清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情形罪。
三、查本案係因被告騎乘機車,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竹楠路與水管
路口,不慎衝破警方因颱風路樹倒塌所設立之管制封鎖線,
而為警攔查,被告於警察攔停時即向警察坦承有酒後駕車犯
行,警方遂告知拒測相關權利後對被告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
,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刑案呈報單在
卷可考,是被告係於員警尚乏客觀證據合理懷疑被告為本案
酒後駕車之嫌疑前坦承本案犯罪事實,而該當自首規定之要
件,另本院審酌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,未
見逃避之情,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刑。 
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,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.86毫克之狀態下,仍執意騎乘普通
重型機車上路,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,又其前於民國97年、
103年、105年間,俱有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,分
別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存卷可憑,猶飲酒後駕車,除不顧己身安全外,更漠視往來
公眾之人身安全,殊值非難;並考量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
段等情節;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
濟狀況;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
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之
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上
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  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18515號
  被   告 林永清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永清於民國113年10月4日15時許,在高雄市仁武區中華社
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
25毫克以上時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1時許,行經高雄市
仁武區竹楠路與水管路口,不慎衝破警方因颱風路樹倒塌所
設立之管制封鎖線,而為警攔查,林永清坦承酒後騎車,並
經警於同日22時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測
試結果為每公升0.86毫克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 ㈠被告林永清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。
 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
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現場照。
二、核被告林永清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
駕車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施家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