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4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簡字第24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素萍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113
年度交簡字第243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
更正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「原判決內容」欄所示之
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及
正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
正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,且不
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,參照前開說明,爰裁定更正如
主文所示,期臻明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陳正
附表:
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姓名年籍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