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吳麗雪
呂岱宇
呂曜丞
上三人 之
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
被 告 黃士勇
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
被 告 長京交通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
被 告 方堉任
被 告 中興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林于智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
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
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其中請求被告黃士勇、長京交
通有限公司賠償損害部分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
定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㈡本件請求被告方堉任、中興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
損害部分,因被告方堉任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業經本院以11
3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,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
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惟因此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
庭審理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,將此部分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、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吳麗雪
呂岱宇
呂曜丞
上三人 之
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
被 告 黃士勇
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
被 告 長京交通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
被 告 方堉任
被 告 中興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林于智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
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
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其中請求被告黃士勇、長京交
通有限公司賠償損害部分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
定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㈡本件請求被告方堉任、中興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
損害部分,因被告方堉任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業經本院以11
3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,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
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惟因此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
庭審理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,將此部分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、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