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
原 告 嚴秋梅
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
被 告 馬益國 (已歿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易字第6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(見本院卷第3至9頁)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任何陳述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
在案。依照首開規定,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
以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11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