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
原 告 翁倩如(年籍詳卷)
被 告 勝倢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詳卷)
劉代中(住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),經原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,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劉代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
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
之訴自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6   月   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