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
原 告 BQ000-A112116
訴訟代理人 陳柏乾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趙○○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
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
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
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
原 告 BQ000-A112116
訴訟代理人 陳柏乾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趙○○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
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
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
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