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
原 告 陳品辰
被 告 蔡怡伶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原
金易字第9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依民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就所受損害之發生,須與加害之不法行為間有因
果關係者,始足當之,若其係依據另一法律關係而為之請求
,並非起訴事實所致之損害,自不許其利用刑事訴訟程序以
達民事請求給付之目的。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,應
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彥甫(陳彥甫部分已調解成
立)給付其因受詐欺集團所騙而受有之損害新臺幣20,000元
等語,然本案檢察官對被告所涉犯嫌之起訴部分,僅包含被
告提供其帳戶資料供案外人王若霖、柯芊瑀匯入詐欺贓款並
加以提領之部分事實,而未及於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
匯款之相關事實,此經本院核閱檢察官起訴書無訛。是原告
所指摘之上開侵權行為事實,與本案被告遭起訴之犯罪事實
無關,而非檢察官本案對被告部分之起訴事實效力所及,是
原告所受之上開損害,並非係因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所致之
損害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尚有未
合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
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秀金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
原 告 陳品辰
被 告 蔡怡伶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原
金易字第9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依民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就所受損害之發生,須與加害之不法行為間有因
果關係者,始足當之,若其係依據另一法律關係而為之請求
,並非起訴事實所致之損害,自不許其利用刑事訴訟程序以
達民事請求給付之目的。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,應
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彥甫(陳彥甫部分已調解成
立)給付其因受詐欺集團所騙而受有之損害新臺幣20,000元
等語,然本案檢察官對被告所涉犯嫌之起訴部分,僅包含被
告提供其帳戶資料供案外人王若霖、柯芊瑀匯入詐欺贓款並
加以提領之部分事實,而未及於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
匯款之相關事實,此經本院核閱檢察官起訴書無訛。是原告
所指摘之上開侵權行為事實,與本案被告遭起訴之犯罪事實
無關,而非檢察官本案對被告部分之起訴事實效力所及,是
原告所受之上開損害,並非係因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所致之
損害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尚有未
合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
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秀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