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李宏明
被 告 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
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),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
或居所,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;原
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,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準用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,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、第502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
理人之真實姓名,起訴程式於法不合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黃○峰之法定代
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
其此部分之訴。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20日送達予原告,惟
原告至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
從而,原告就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部分
之起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,
應併予駁回。至於原告對被告黃資賀、黃○峰、呂○晏所提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併此敘明
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陳俞璇
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李宏明
被 告 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
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),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
或居所,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;原
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,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準用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,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、第502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
理人之真實姓名,起訴程式於法不合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黃○峰之法定代
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
其此部分之訴。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20日送達予原告,惟
原告至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
從而,原告就黃○峰之法定代理人、呂○晏之法定代理人部分
之起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,
應併予駁回。至於原告對被告黃資賀、黃○峰、呂○晏所提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併此敘明
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陳俞璇
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