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吳洧存
葉柔槿
葉子豪
葉洪梅茹


上 四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
楊芝庭律師
魏韻儒律師
被 告 郭春生


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