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鴻祥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撤緩偵
續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王鴻祥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
被告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8  月   1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孫文玲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