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建龍
籍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0號(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歸仁辦公處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86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建龍被訴肇事逃逸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羅建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
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被訴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
分,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張瑾雯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建龍
籍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0號(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歸仁辦公處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86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建龍被訴肇事逃逸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羅建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
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被訴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
分,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張瑾雯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