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
原 告 林軒睦


被 告 黃秋怡
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,嗣改分為113年度
交簡字第1133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法 官 陳狄建

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