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
原 告 邱慧蘭
邱志輝
邱瑞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
温俊國律師
被 告 陳勝文(已歿)
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勝文被訴過失致死一案,經原告邱慧蘭、邱志輝
、邱瑞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被告於民國
113年10月17日死亡,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惟原告3
人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黄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