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
原 告 彭以薰


被 告 蔡明機

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761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明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彭以薰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