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
原 告 黃秋綿
被 告 何簡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709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已逾告訴期間,業經本院以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原告復未聲
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揆諸上開
說明,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,又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
原 告 黃秋綿
被 告 何簡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709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已逾告訴期間,業經本院以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原告復未聲
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揆諸上開
說明,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,又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