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
原 告 張志偉
被 告 楊勝智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0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勝智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張志偉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
原 告 張志偉
被 告 楊勝智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0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勝智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張志偉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