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18號
原 告 洪翊倫
被 告 陳俊諺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28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陳俊諺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洪翊倫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18號
原 告 洪翊倫
被 告 陳俊諺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28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陳俊諺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洪翊倫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