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9號
原 告 宮志華
被 告 吳晨維
羅育嘉
林宏偉
上列被告3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,因
通緝而尚未受判決,惟原告既已認為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是共同
侵害其權利之人,則依原告之主張,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亦具有
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」之性質,當得隨被告林宏偉之事件一
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9號
原 告 宮志華
被 告 吳晨維
羅育嘉
林宏偉
上列被告3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,因
通緝而尚未受判決,惟原告既已認為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是共同
侵害其權利之人,則依原告之主張,被告吳晨維、羅育嘉亦具有
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」之性質,當得隨被告林宏偉之事件一
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