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
原 告 陳逸岱
被 告 葉慶華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審易字第309號,嗣改分為113年度簡
字第1096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法 官 陳狄建

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