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
原 告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彬
送達代收人 蘇建豪
被 告 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
,被告周柏瑜詐欺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
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
原 告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彬
送達代收人 蘇建豪
被 告 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
,被告周柏瑜詐欺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
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