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1號
原 告 A女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
被 告 陳彥儒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
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A女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79號,被告陳彥儒妨害
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
害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法 官 張瑾雯
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